開發商交付的公共部分或公共設施交付不符合約定,該如何處理?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質量與交付標準是買賣雙方關注的重點。出賣人(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如果公共部分(如綠地、道路、消防設施等)或公共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買受人(購房者)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合同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的法律依據,合同中對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具體約定是雙方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重要依據。公共部分是指商品房項目內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區域和設施,包括道路、綠地、公共休閑區等。公共設施是指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設施設備,如電梯、供水供電設備、消防設施等。例如,合同中可能明確規定小區內應有的綠地面積等。一旦開發商在交付時未能達到這些約定,便構成違約。
二、違約責任
合同中通常會對開發商未按約定交付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違約責任進行規定,包括維修、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這些條款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依據。如果開發商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購房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購房者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且合同中有明確的違約條款,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三、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情形
有時,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質量問題無法通過補救措施來解決。例如,因綠地不足導致的生活質量下降。或因消防設施不達標導致的安全隱患及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可能無法通過簡單的修復或補救措施解決。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請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
四、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救措施來解決。例如,道路修補、電梯維修等。如果問題可以通過補救措施解決,購房者應與其他業主協商,形成多數意見后再請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1.?協商形成多數意見
業主大會:購房者應通過業主大會或其他合法途徑,與其他業主協商形成多數意見,共同決定是否接受開發商的補救措施。形成書面協議:協商結果應形成書面協議,以便于后續執行和維權。
2.?不直接請求賠償的原因
如果問題可以通過補救措施解決,但購房者未與其他業主協商形成多數意見而直接請求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這是為了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避免個別業主因自身利益而影響整體解決方案的實施。
在商品房買賣中,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質量和交付標準對購房者的生活質量和安全至關重要。購房者應在簽訂合同時詳細了解并明確合同條款,以便在開發商違約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購房者在遇到問題時應積極與其他業主協商,共同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