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商鋪辦不了營業執照,合同還能繼續履行嗎?
在商業活動中,租賃場所是企業設立和經營的基礎。越來越多的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在開業初期會選擇租賃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然而,有些承租人在簽署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裝修投入后,卻發現該房屋因規劃用途、建筑性質、消防安全等問題,無法作為合法的經營場所使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或相關行政許可。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一、行政許可與合同目的之間的關系
在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往往直接關系到合同的“目的”。若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租用房屋用于從事特定類型的經營活動,如餐飲、教育、醫療、娛樂等,這類經營活動往往需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如果租賃的房屋因不符合行政審批的要求(例如房屋用途為住宅、消防不達標、樓層限制等),導致承租人無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相關許可證,便可能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這一前提下,如果承租人能夠證明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該房屋從事合法經營,而非僅作為儲物或辦公場所,則因行政許可無法取得而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若房屋不符合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造成承租人無法開展正常經營,出租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取決于雙方對“辦證條件”的約定是否明確,或者出租人是否存在過錯:
合同約定房屋可用于特定經營活動,但出租人明知房屋不具備相應辦證條件仍予出租,或未盡告知義務,致使承租人權益受損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即便房屋符合一般的行政許可辦理條件,但若雙方在合同中對特定用途(如餐飲、教育)達成明確約定,而房屋不滿足該用途的行政審批要求,仍屬于出租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范疇,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時,承租人不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還可依據合同中違約條款或《民法典》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房屋不符用途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已支付的租金、押金、裝修費用等。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合理情形
并非所有因辦證受阻產生的爭議,出租人都需要承擔責任。以下幾種情況中,出租人通常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1、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客觀原因(如相關政策法規臨時變化、管控升級等)致使承租人無法取得行政許可;
2、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例如房屋約定為辦公用途,承租人卻用于餐飲或托育等高風險行業,從而無法通過審批;
3、租賃合同中未對特定經營用途作出明確約定,而房屋本身符合營業執照申請的一般條件,承租人以“特殊行業審批受阻”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索賠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換言之,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經營用途,且房屋基本符合商業使用的標準,承租人應當自行承擔相關審批風險。
四、簽訂商業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明確房屋用途及經營類型:在租賃合同中清晰列明承租人將從事的具體經營項目,如餐飲、美容、教育、醫療等;
2、約定“可辦證”條件及違約責任:如約定若因房屋本身原因無法取得營業執照,出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賠償;
3、要求出租人提供相關材料:如房產證復印件、土地用途證明、消防驗收文件等;
4、盡職調查與實地核查:簽約前主動前往市場監管、城管、消防等部門咨詢辦證可行性,避免事后陷入困境。
? ? ? ?商業房屋租賃不僅涉及民事合同關系,更深受行政審批制度的影響。承租人若忽視房屋本身的辦證條件,盲目投入經營,往往會面臨“無法開業、裝修打水漂”的局面。因此,合同訂立前的審慎核查與合同條款的清晰約定,是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法律風險的關鍵。如您在租賃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向專業律師咨詢,明確合同權利義務邊界,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