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添附物該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時會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以適應自己的生活或者經營需要。這些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的物品,如果已經與出租人的房屋土地形成附合,即不能或者不宜分離的,就稱為添附物。那么,房屋租賃期間的添附物,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添附物的權屬問題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這就是說,房屋和土地的權屬一般是一致的,即“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房屋租賃期間的添附物,如果已經與出租人的房屋土地形成附合,其所有權也一般歸屬于出租人,即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土地的使用權人。但是,這一原則并不是絕對的,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或者法律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確定添附物的權屬。例如,如果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并且合同中約定了添附物的歸屬和補償問題,那么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或者根據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
二、添附物的處理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這就是說,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添附,必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承租人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對租賃物進行了添附,那么在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添附物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添附物的歸屬和補償問題,例如約定添附物歸承租人所有,或者歸出租人所有,或者由雙方共有,或者由一方賠償另一方等。這樣的約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違反約定,另一方可以請求履行或者賠償。
(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處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就應當參考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根據添附物是否形成附合,以及合同解除的原因,區分不同的情形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添附物未形成附合的,即可以拆除或者分離的,一般由承租人拆除或者帶走。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因拆除或者分離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添附物已形成附合的,即不能或者不宜拆除或者分離的,一般歸出租人所有。但是,根據合同解除的原因,承租人可能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或者補償添附物的殘值損失,或者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支付適當的補償。具體如下: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添附物的殘值損失,即承租人未能享受的添附物的價值。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賠償添附物的殘值損失,因為是承租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添附物的,應當在利用價值范圍內向承租人支付適當的補償,即出租人因添附物而獲得的收益。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添附物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按照比例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添附物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即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擔。
(三)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不適用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處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適用的,那么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添附物的性質、用途、價值、影響、過錯等因素,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添附物的權屬和補償問題。例如,如果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了符合公序良俗、有利于社會公益的添附,而出租人無故拒絕接受或者利用的,可以判決添附物歸承租人所有,或者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合理的補償。如果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了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益的添附,而出租人無法拆除或者分離的,可以判決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或者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合理的補償。
總之,房屋租賃合同期間的添附物,其權屬和處理原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確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規定,或者約定或者規定不適用的,應當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當事人在進行房屋租賃時,應當注意對添附物的約定,避免因添附物引發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