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有什么法律后果?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和實施,如何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成為大家都很關心的事情。然而,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可能存在拒絕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的情況,給勞動者的再就業和社會保障造成一定的困擾。本文將就用人單位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的法律責任與賠償處理進行簡單的闡述。
一、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或者遲延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未按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造成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情況,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所致經濟損失時,需要能夠證明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存在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的行為;
2、此行為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
3、無法就業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無法就業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上述三點,那么他們就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三、賠償額的確定
對于因用人單位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而造成無法就業的勞動者,如果無法確定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作為勞動者來說,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單位主張賠償額。
四、法律責任與賠償處理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拒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造成了嚴重影響。勞動者在此情況下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但需要能夠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與經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按照法律規定確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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