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是一種獨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法人資格、法人財產、法人權利和法人義務。公司與股東是兩個不同的主體,然而在實際中,有些股東為了逃避責任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會利用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將公司的財產和權利當作自己的財產和權利,將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推卸給其他人,從而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這就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現象。那么,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應當如何認定呢?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是指股東利用公司人格的獨立性,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無法區分的情形。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公司的資金或者財產當作自己的資金或者財產,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或者利息,也沒有在公司的賬簿上進行登記,從而侵占了公司的財產,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公司的資金當作自己的資金,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或者利息,也沒有在公司的賬簿上進行登記,從而減少了公司的資金,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這種情況下,股東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約定,建立和保管公司的賬簿,而是將公司的賬簿與自己的賬簿混在一起,或者根本沒有公司的賬簿,從而導致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無法區分,無法確定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影響了公司的財務管理和審計。
四、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這種情況下,股東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約定,將自己的收益與公司的盈利分開,而是將自己的收益當作公司的盈利,或者將公司的盈利當作自己的收益,從而導致雙方的利益不清,無法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和稅收繳納。
五、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這種情況下,股東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約定,將公司的財產登記在公司的名下,而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或者將公司的財產交由自己占有、使用,從而導致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無法區分,影響了公司的財產保護和權利行使。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的典型表現,都違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都會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帶來損失。那么,這些情況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會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一、取消公司人格的獨立性,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股東利用公司人格的獨立性,逃避債務或者轉移財產,導致公司無法償還債務,且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無法區分,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償還公司的債務。
二、撤銷公司的決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股東利用公司人格的獨立性,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導致公司的決議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且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無法區分,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股東的請求,撤銷公司的決議,由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他股東的損失。
三、恢復公司的財產,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股東利用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侵占公司的財產,導致公司的財產減少或者損失,且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無法區分,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請求,由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損失。
總之,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混同,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會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帶來損失,也會給股東自己帶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