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傷后認定工傷,你知道嗎?
上下班途中工傷,是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標準和程序是什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的法律依據
上下班途中工傷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即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從住所地或者其他合理地點出發,到達工作地或者其他合理地點的過程中;
2、事故發生在合理時間內,即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沒有因為個人原因而延長或者縮短上下班的時間;
3、事故發生在合理路線上,即在上下班途中,沒有因為個人原因而改變或者繞行上下班的路線;
4、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且本人沒有主要過錯或者故意行為。
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上下班途中工傷,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工傷,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可以向用人單位和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本文旨在為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一些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的法律知識和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