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基數是基本工資嗎?
加班費是勞動者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所獲得的額外報酬,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什么呢?是基本工資還是實際工資?這是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關心的問題。
加班費是勞動者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所獲得的額外報酬,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什么呢?是基本工資還是實際工資?這是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關心的問題。通常,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對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訴求。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傾向于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而勞動者傾向于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這里的基本工資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固定的工資部分,而實際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金、住房補貼、項目補貼等各項工資收入。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可以節省人工成本,而勞動者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可以獲得更多的加班報酬。本文將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進行探討。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具體如何確定,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工資支付條例,對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由此可見,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低于集體合同或者工資支付制度的標準,那么就應當按照集體合同或者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執行。如果這些都無法確定,那么就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一個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的重要問題,也是勞動爭議中經常發生的爭議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