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口頭辭退,該怎么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訂立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口頭辭退勞動者,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獲得相應的賠償。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介紹勞動者被口頭辭退的權利和救濟。
一、口頭辭退的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而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就可能發生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中,對于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有沒有口頭辭退勞動者,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實。如果在仲裁時,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通常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是自己主動離職的,而不是被口頭辭退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就不能推翻勞動者的主張。
二、口頭辭退的救濟方式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勞動者有兩種救濟方式,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要求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這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繼續工作或者離職。如果選擇離職,或者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二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口頭辭退的維權途徑
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不承認或者不履行法律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設立的,負責仲裁各種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會組織雙方進行仲裁庭審,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證據,然后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滿意,或者用人單位不執行仲裁裁決,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支付賠償金。人民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法庭審理,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證據,然后作出判決。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