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或者第三人,能否撤銷贈與?
離婚是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時,夫妻雙方需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有時,夫妻雙方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或者為了達成離婚的共識,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財產贈與給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那么,這種贈與是否可以隨意撤銷或變更?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對這問題進行分析和解答。
贈與是一種無償的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贈與就成立了。贈與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贈與的財產如果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才能完成權利的轉移。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就婚姻關系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那么這種贈與是否有效呢?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受贈人的同意。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定,贈與人不能隨意撤銷贈與。另外,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而是屬于夫妻婚姻關系解除下的財產清算協議,雖名為“贈與”,實則缺乏贈與的意思,不應界定為贈與協議,因此,不能簡單地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則來判斷其效力。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第三人的行為,系有因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的目的已經實現。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能隨意撤銷或變更,除非有下列情形:(一)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簽訂的,導致離婚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附條件的贈與,而條件未實現或者發生變化;(三)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為了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構成惡意轉移財產;(四)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在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下撤銷的。
總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問題,是一個涉及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復雜的法律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綜合考慮離婚協議的效力、贈與的目的、受贈人的身份、贈與人的理由等因素,來判斷贈與的有效性、可撤銷性和可執行性。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要注意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不能以限制離婚自由為目的或條件,也不能以贈與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履行贈與義務時,要注意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及時交付贈與的財產,辦理有關手續,完成權利的轉移,不要拖延、拒絕或者變更贈與,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