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注意些什么?
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的,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時候,每個人都有選擇和結束婚姻的自由。這是我國《民法典》婚姻篇所確認和保障的基本原則。但是,有些夫妻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為了防止對方輕易提出離婚,或者為了在離婚時占據有利的財產分割地位,會在協議中加入一些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比如“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一方提出離婚,放棄所有財產”等。這些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呢?會不會影響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歸屬的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避免或減少因財產問題引發的糾紛,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閮蓉敭a協議不能限制雙方的人身自由,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婚內財產協議中含有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那么這些條款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不能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會不會導致協議整體無效呢?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般來說,如果婚內財產協議中只有部分條款限制離婚自由,而其他條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只有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婚內財產協議不會因此而整體無效。但是,如果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所有或大部分條款都是以限制離婚自由為前提或條件的,那么就說明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真實意圖是為了限制對方的離婚自由,而不是為了明確財產歸屬,那么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整體無效的。
因此,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注意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不能以限制離婚自由為目的或條件。
本文版權歸網站所有,轉載請聯系并注明出處:
http://www.latjhl.com/article-detail/hyjt/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