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網絡直播平臺打賞,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直播已經成為了很多人娛樂活動一部分。從娛樂、游戲到教育、技術,各類直播內容應有盡有。網絡直播平臺的打賞行為,一方面是觀眾向主播表達喜愛和支持的方式,另一方面,打賞金額往往不小,尤其是在直播內容具有高互動性的情況下,觀看者可能會產生較強的消費沖動。這種行為有時也會引發爭議,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
一、“揮霍”行為的法律界定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合理的原則進行使用。特別是大額消費或投資行為,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然而,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支出時,尤其是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打賞,若該支出數額明顯超出家庭的正常消費水平,且對家庭經濟造成明顯損害時,這種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揮霍”。
二、財產分割的處理
《民法典》第1066條和第1092條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行為應當遵循合理、公正原則。如果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肆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以下幾個因素判斷是否支持這一請求:
1、打賞金額與家庭經濟狀況的關系。法院會考慮打賞的金額是否超過了家庭的一般消費水平,是否給家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2、打賞行為的頻繁程度。如果一方長期、頻繁地進行打賞行為,且數額逐漸增大,法院會傾向于認定為“揮霍”行為。
3、另一方是否知情與同意。如果一方打賞行為未經過另一方同意,且事后未能及時溝通和解決,法院也會考慮這一點。
基于以上考量,如果法院認為打賞行為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法院通常會支持受損方在分割財產時的請求,即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當夫妻一方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打賞時,如果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家庭經濟狀況,甚至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揮霍,另一方完全有權要求在財產分割時作出合理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