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應該以那份為準?
遺囑是一種表達遺囑人對于自己死后財產的處分意思的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遺囑人在生前立有多份遺囑,或者遺囑人的遺囑與其生前的其他法律行為相抵觸等。本文將對多份遺囑的效力和沖突的處理進行分析和探討。
首先,多份遺囑的效力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內容要件,以及是否被遺囑人撤回或者變更。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不僅包括明示撤回或者變更,還包括默示撤回或者變更。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內容的撤回。因此,如果多份遺囑中有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內容要件,或者被遺囑人撤回或者變更,就可能導致遺囑的無效或者失效。
例如,遺囑人在生前立有兩份遺囑,一份是書面遺囑,另一份是錄音錄像遺囑,但是錄音錄像遺囑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或者見證人沒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那么錄音錄像遺囑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者遺囑人在生前立有兩份遺囑,一份是公證遺囑,另一份是書面遺囑,但是遺囑人在書面遺囑中明確表示撤回公證遺囑,或者遺囑人在生前將遺囑處分的財產贈與他人,那么公證遺囑就被遺囑人撤回或者變更,就可能被認定為失效。
其次,多份遺囑的沖突的處理取決于遺囑的形成時間、形式和內容。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沖突:
一、被繼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關于其遺囑效力及是否沖突的認定,應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二、被繼承人的多份遺囑均系在《民法典》施行前訂立,則對于多份遺囑之間有沖突的,應當依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處理。三、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立有公證遺囑,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遺囑,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公證遺囑不具有優先性。
總之,多份遺囑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難度,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和沖突的處理,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如果您在遺囑方面有任何疑問或者困難,歡迎您聯系我們的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貼心、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