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地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在一定的時間和方式下,與子女保持親情聯系的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益。探望權的行使,不僅有利于維持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系,也有利于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展。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頻率、方式等,是探望權的重要內容。探望權的行使方式的確定,關系到探望權的實現程度和效果,也關系到子女的利益。那么,探望權的行使應當遵循什么原則呢?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因為,即使離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探望某種意義上來說仍然屬于家庭內部事務。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情況也是最了解的。但是,夫妻雙方如果不能對探望權的行使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首先,法院在裁決的時候通常會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性格、身心狀況、教育需求、社會適應能力等因素,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安排、居住地點、撫養方式等因素,綜合衡量探望的時間、地點、頻率、方式等,使之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展。例如,對于年幼的子女,探望的時間應盡量安排在白天,探望的地點應盡量安排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住所或其他熟悉的環境,探望的頻率應盡量保持一定的規律。對于年長的子女,探望的時間應盡量尊重子女的學習和生活安排,探望的地點應盡量給予子女一定的選擇余地,探望的頻率應盡量保持一定的溝通和聯系,探望的方式應盡量表達關心和支持,而不是干涉和指責。
其次,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應充分聽取和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和愿望,尊重子女的自主選擇權,使之符合子女的真實意愿。例如,對于有一定表達能力的子女,應主動詢問和傾聽子女的想法和感受,盡量滿足子女的合理要求。對于有一定判斷能力的子女,應尊重和支持子女的決定和行動,不要干涉或批評子女的選擇。
總之,夫妻雙方要知道的是,探望權的行使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益。不管是協議還是判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性格、教育需求、社會適應能力等因素,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