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時受讓人的救濟途徑
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轉移和變更。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取決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股權的交付主要取決于股東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公司,然后公司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股東的名單,記錄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地等信息,是股東身份和權利的重要證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合同書面通知公司,公司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向行政審批局申請變更登記。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的原因有以下幾種:一是轉讓人沒有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沒有將股權轉讓的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二是轉讓人已經通知了公司股權轉讓的事實,但是公司怠于或者拒絕履行變更登記的義務。
如果是因為轉讓人沒有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導致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那么受讓人可以就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受讓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轉讓人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即將股權轉讓的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在需要時進行協助配合。受讓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轉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如果轉讓人已經死亡或者消亡,受讓人可以向轉讓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張權利。
如果是因為轉讓人已經通知了公司股權轉讓的事實,但是公司怠于或者拒絕履行變更登記的義務,導致受讓人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者行使股東權利,那么受讓人可以以公司為被告起訴請求辦理股東名冊變更。
綜上所述,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時,受讓人通過起訴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時,受讓人的訴求主要有以下兩個:一是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請求轉讓人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二是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賠償因不履行義務造成的損失;受讓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