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業權的法律保護
《閆某訴某公司平等就業權糾紛案》,這個案例為勞動法領域的平等就業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導向。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基于與工作要求無關的因素,如地域、性別等,對勞動者進行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這被認定為就業歧視,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案例中,某公司發布了多個招聘信息,包括“法務專員”和“董事長助理”等職位。閆某針對這些職位分別投遞了求職簡歷。然而,令人震驚的是,某公司以“河南人”為由,無正當理由地拒絕了閆某的求職申請。這種招聘過程中的差別對待,引發了閆某對其平等就業權的侵害感,最終導致了這起訴訟案的發生。
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地位,將其視為一項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平等就業權不僅具有社會權利屬性,還在民法領域中具有私權屬性,表現為勞動者的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這是對其人格尊嚴和平等的尊重。就業歧視往往會使勞動者受到侮辱,對其精神和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勞動者可以在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追求民事侵權救濟。
在這個案例中,某公司無正當理由地以“河南人”為由拒絕了閆某的求職申請。法院認為,某公司使用了與工作要求無關的標準對待閆某,這明顯構成了就業歧視。根據《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是法定禁止區分待遇的因素。然而,在這個案例中,某公司使用了地域標準,這被法律視為不合理的就業區別對待。
法院的判決進一步強調了地域標準的不合理性。地域標準屬于勞動者難以選擇和控制的與生俱來的“先賦因素”,不應成為招聘中的不平等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與工作要求相關的因素進行選擇,而不應基于勞動者的性別、戶籍、身份、地域、年齡等無關因素進行區別對待。這一判決有助于維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加強了對就業歧視的打擊力度。
(2019)浙0192民初6405號民事判決
(2020)浙01民終736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