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發放審批: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
《彭某訴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這個案例中,對于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后可以獲得獎金,必須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申請發放獎金進行審查。此外,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審批義務,而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并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放獎金,法院將予以支持。
這一案例強調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原則,不得無故拒絕勞動者獲得獎金的權利。法院認為,勞動者已經滿足了獲取獎金的條件,因此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獎金是不合法的。這一原則的建立有助于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和諧、穩定、良性互動的勞動關系。
在該案例中,關于六個項目的獎勵申請審批程序未完成的問題也得到了法院的明確界定。法院認為,審批程序的啟動與完成不應成為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獎金的理由,因為審批程序本身不涉及獎金的實質評價標準。用人單位有權設定考核標準和程序性流程,但不應以流程問題妨礙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現。
此外,法院還指出,勞動者的獎勵申請審批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獎金的設立是為了鼓勵員工進行創造性勞動,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約定。因此,用人單位有責任對獎金申請進行審查,以確定員工是否滿足獲獎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審批義務,必須提供合理理由。本案中,用人單位未能提供足夠的事實依據來支持其拒絕支付獎金的決定,因此法院認定用人單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法院的判決,某公司應按照規定向彭某所在的部門支付獎金,這一判決有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和諧的勞動關系。這一案例為今后類似勞動合同糾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勞動者在工作中得到應有的權益保護。
(2018)蘇0104民初6032號民事判決
(2018)蘇01民終10066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