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
什么是離婚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權向生活能力較強的一方,要求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或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權益。離婚經濟幫助是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措施,是為了緩解離婚對生活困難一方的不利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自立和發展。
離婚經濟幫助的條件包括:
一、離婚的事實,即夫妻雙方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已經獲得了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調解書;
二、生活困難的情況,即一方在離婚后,因為年齡、健康、職業、收入等因素,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需要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三、生活能力的差異,即一方在離婚后,因為年齡、健康、職業、收入等因素,具有較強的經濟能力,可以承擔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的數額包括:
一次性的經濟補償的數額,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關系的質量、婚姻期間的貢獻或損失等因素,合理確定;
分期的經濟支持的數額,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收入狀況、生活水平、生活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
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離婚經濟幫助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即夫妻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給付一定數額的經濟幫助。經濟幫助的方式、數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幫助的主體,是夫妻雙方,即一方是提供經濟幫助的義務人,另一方是接受經濟幫助的權利人。離婚經濟幫助的主體不包括夫妻雙方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親屬,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法律規定。
離婚經濟幫助的程序,是夫妻雙方協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即一方可以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向另一方提出經濟幫助的請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和事實的認定,作出判決。
離婚經濟幫助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即離婚經濟幫助的協議或者判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可以作為證據、憑證、依據,可以申請執行、監督、保護,可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導致法律的后果。
有限的原則,是對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自立能力的促進,即離婚經濟幫助不能被當作無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則將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