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違法建筑如何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往往會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其中,有一類特殊的財產,就是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批準的規定擅自建造、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國家保護的土地建造的建筑物,或者違反規劃、建設標準、安全規范等要求的建筑物。違法建筑不僅影響城鄉規劃,危害公共安全,還可能給當事人帶來法律風險。那么,離婚案件中對于違法建筑應當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違法建筑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不能得到法院的確認的。這是因為,違法建筑的存在本身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認定違法建筑的權屬,就相當于將違法建筑合法化,這是不符合法律的。因此,離婚案件中涉及違法建筑的,要防止通過民事裁判將違法建筑合法化,故不宜在民事裁判中認定建筑物是否違法。
那么,在違法建筑合法化、當事人取得所有權之前,離婚案件中對于違法建筑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我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原則:
1、不分割違法建筑。無論是分割違法建筑還是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等,均沒有法律依據,此類糾紛不予處理。當事人主張對違法建筑的建筑材料進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若違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的,當事人可以對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張權利。
2、分割違法建筑的既得利益。違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賃收入,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性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確定性,不予處理。
此外,還有一類特殊的違法建筑,就是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在集體土地上經批準建造的房屋但未經審批轉讓給個人的房屋。小產權房的法律性質是不明確的,也沒有法律依據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因此,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分割小產權房或者確認小產權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等的,不予處理。
總之,離婚案件中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理,要遵循法律的規定和原則,不能將違法建筑合法化,也不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在涉及違法建筑的離婚案件中,盡量通過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避免將違法建筑的問題引入訴訟,以免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和損失。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購買或者建造違法建筑,以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