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按照合同付款,承攬人該怎么辦?
承攬合同的主要義務是承攬人交付符合約定質量和數量的物品,定作人支付約定的報酬。但是,在實際中,可能出現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情況,這就給承攬人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和麻煩。這種情況下,承攬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款賦予了承攬人救濟方式,即留置和拒絕交付。
留置是指承攬人在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情況下,暫時保留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占有,以迫使定作人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留置的目的是使承攬人利用自己的占有優勢,保護自己的債權,避免定作人的惡意逃避或者拖延。留置的效果是使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占有合法化,不構成侵占或者扣押,也不承擔違約責任。留置的條件是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即定作人的違約行為已經影響了承攬人的利益。留置的對象是完成的工作成果,即承攬人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承攬工作,交付給定作人的物品。留置的期限是直至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
總之,承攬合同中的留置權和拒絕交付權是承攬人對定作人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式,它關系到承攬人的債權的保護和實現。承攬人在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留置,以促使定作人履行支付義務。但是,承攬人在行使留置權或者拒絕交付權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承攬人在留置前,應當盡量與定作人溝通協商,了解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原因和態度,嘗試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二、承攬人在留置或者拒絕交付時,應當注意保存證據,如合同、承攬工作的記錄、定作人的違約行為的證明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和損害。
三、承攬人在留置或者拒絕交付后,應當妥善保管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免造成物品的毀損或滅失,影響自己的留置權的行使。同時,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以便在定作人履行后,及時交付物品,結束留置的狀態。
承攬人在留置后,如果定作人仍然不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或者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或者賠償承攬人的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攬合同中的留置權是承攬人對定作人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式,它關系到承攬人的債權的保護和實現。承攬人和定作人在簽訂和履行承攬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和尊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和履行支付義務,以促進承攬合同的順利履行,實現雙方的利益和目的。如果發生支付義務的違約,承攬人應當及時采取合法的救濟方式,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