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能否僅憑送貨單、收貨單向簽字人主張自己的債權呢?
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約定一方向另一方轉讓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合同類型。然而,在實際的交易中,并不是所有的買賣合同都簽訂了書面的合同,有些買賣合同是口頭達成的,有些買賣合同是通過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來體現的。那么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能否獨立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呢?出賣人能否僅憑送貨單、收貨單向簽字人主張自己的債權呢?
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是指在買賣交易中,證明出賣人已經將貨物交付給買受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書面文件。這些文件通常包括送貨單、收貨單、提貨單、發貨單等。這些文件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是在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為了證明貨物的交付而出具的,它們是買賣合同履行的證據。因此,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通常只能證明出賣人已經將貨物交付。根據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不能獨立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法院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個案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作出判斷。這一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1)由相對人簽署或者出具的送貨單、收貨單等交貨憑證,可以證明相對人收到貨物的事實,但是送貨人可能是基于借用、寄存、委托加工等法律關系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而不是基于買賣合同的關系。
(2)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沒有書面合同的買賣交易也是有很多的。他們的買賣協議通常為口頭達成,但口頭協議很多都沒有辦法舉證,所以這些交易中送貨單、收貨單等證據是出賣人證明其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證據。如果相對人否認簽收人非其工作人員、不認可簽收人員有權代表其簽字為由,否認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那么對于出賣人來說,是非常不公的。這樣會導致買賣雙方頻繁地訂立書面的買賣合同,犧牲了市場交易的效率。
因此,在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就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而言,法院通常不會僅以交貨憑證為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而是會具體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因此,對于出賣人來說,遇到這樣的糾紛,應當提供更多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對于買受人來講,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否認買賣合同關系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