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的企業資格與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問題
商業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它是指特許人將其擁有的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統一管理下,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的經營模式和要求,以特許人的商標或名稱為標志,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的一種經營合作關系。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經營的法律基礎,它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一種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具備企業資格。企業資格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不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企業資格是特許人的基本條件,也是特許人的法律地位,它決定了特許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如果特許人不具備企業資格,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呢?
對于這一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特許人不具備企業資格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特許人應當對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特許人未盡到審查義務的,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審查義務是指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對特許人的企業資格、經營資源、經營模式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核實,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被特許人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與不具備企業資格的特許人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那么被特許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其責任程度低于特許人。
綜上所述,特許人不具備企業資格會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通常特許人應當對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特許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這也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也體現了對特許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監督。同時,這也要求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要盡到誠信義務,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特許經營的企業資格問題而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