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執行裁判典型案例
執行裁判工作旨在規范執行權依法行使,保障執行當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打擊制裁惡意規避和抗拒執行行為。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執分離體制改革試點單位,江蘇法院近年來不斷深化執行裁判工作機制改革,有力推動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期待。2021年以來,全省法院共計審理各類執行裁判案件12萬余件,及時解決了執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各類程序性、實體性爭議,對促進高效公正規范文明執行和有效化解、減少涉執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為更好地發揮司法的示范和引領功能,現發布一批執行裁判典型案例。本次選取的案例嚴格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發揮司法服務大局職能,既切實保障執行當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又嚴厲制裁惡意串通規避執行等違法行為,為社會綜合治理和誠信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 錄
一、執行和解協議未得到履行時申請執行人可恢復執行
二、執行與破產程序有效銜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三、承包人在查封前通過以房抵款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可以排除執行
四、被拆遷人對拆遷安置房屋享有排除執行的合法權益
五、消費者購房人對所購居住房屋享有的合法權益可以排除執行
六、社保機構匯入被執行單位賬戶的職工生育津貼可以排除執行
七、惡意串通以虛假付款請求排除執行不予支持并被罰款
八、虛構租賃關系主張帶租拍賣不予支持并予以司法訓誡
/ 案例一 /
執行和解協議未得到履行時
申請執行人可恢復執行
【關鍵詞】
執行和解 履行不能 恢復執行 執行依據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法院就高某與某禧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調解書:某禧公司應償還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某禧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根據高某的申請立案執行。2015年10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確認:被執行人某禧公司將公司兩棟廠房出租給高某,租期15年,以每年77萬元租金抵償上述債務。
2021年8月,因案涉廠房發生火災,被執行人某禧公司向高某發出通知,終止與高某之間的租賃合作關系。2022年7月,法院根據高某的申請,立案恢復對原生效調解書的執行。某禧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駁回高某的恢復執行申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涉廠房發生火災后,被執行人某禧公司發出“終止與高某租賃合作關系”的通知。在某禧公司已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高某有權申請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法院據此裁定駁回某禧公司的異議請求。
【典型意義】
執行和解是一種能夠有效化解涉執糾紛的法律制度,既為申請執行人快速實現債權提供了可能性,又為被執行人積極償還債務提供了靈活性,有效平衡了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法律文書的執行效率。實踐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執行當事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達成和解并按約履行。被執行人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其債務消滅;如被執行人有違誠信不履行和解協議,或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和解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其債權得以實現。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案例二 /
執行與破產程序有效銜接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關鍵詞】
破產受理 中止執行 債務人財產 公平受償
【基本案情】
甲法院在對某海公司與某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中,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某晟公司的銀行存款87萬元,并于2021年12月27日向申請執行人某海公司發放。經查,2021年11月24日,乙法院裁定受理對某晟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12月31日,某晟公司破產管理人向甲法院郵寄告知函,告知破產案件受理情況并請求中止相應執行程序。某晟公司破產管理人認為甲法院扣劃并向某海公司發放執行款的行為屬于個別清償,遂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已扣劃至執行法院賬戶尚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應停止發放,對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發放的執行款予以追回,追回的款項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法院已裁定受理某晟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款的行為,雖系因時間差和信息差所導致,但依然屬于個別清償。據此,法院裁定撤銷發放執行款的行為并進行追回。
【典型意義】
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均屬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司法程序,前者解決一般情形下的個案債務清償問題,后者則解決資不抵債情形下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問題。因此,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防止債務人財產因個別清償而減損,從而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及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法律效果。此外,在破產程序中不對債權個別清償,還可促使在執行程序中處于輪候查封、有難獲清償之虞的債權人積極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最終實現執行、破產兩種司法程序并駕齊驅、相互配合的制度設計初衷。
案例來源: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 案例三 /
承包人在查封前通過以房抵款方式
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可以排除執行
【關鍵詞】
執行異議之訴 以房抵款 工程價款優先權 排除執行
【基本案情】
法院在湯某與某金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保全查封了債務人某金公司開發的一套房屋。后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該房屋進行拍賣。因拍賣流拍,法院裁定將該房屋以流拍價990萬元的價格交付申請執行人湯某抵償本案債務。
案外人某建筑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稱,其系案涉房屋所在工程項目的承包人,發包人某金公司與其協商以該房屋折抵工程款,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足以排除對該房屋的執行,遂請求對該房屋停止執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該房屋被查封前,某金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已協商按照合理價格以房屋抵償工程款,屬于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實現方式。某建筑公司對該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法院據此判決不得執行該房屋。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時,案外人認為其對該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可以提起案外人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在建設工程領域,因發包人對外欠債導致執行法院查封發包人開發的房屋較為常見。此時,如果承包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采用以房抵款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相較于普通債權的申請執行人而言,承包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具有優先保護價值。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對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保護,進一步保障建筑工人工資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助于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案例四 /
被拆遷人對拆遷安置房屋
享有排除執行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執行異議之訴 拆遷安置房 生存權益 排除執行
【基本案情】
關于張某與某希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某希公司向張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某希公司開發的某小區401室房屋。
案外人陸某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對401室房屋的查封。經查,401室房屋雖登記在被執行人某希公司名下,但在某希公司涉訴之前,陸某作為被拆遷人,早已與拆遷人某希公司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將該401室房屋作為拆遷補償與陸某原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作為被征收人,與拆遷單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協議,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屋已具體、明確,具備特定化特征。且案涉房屋系產權調換給被拆遷戶的安置房屋,具有保障被拆遷戶生存居住的功能,相對于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具有優先保護的價值和意義。法院據此判決不得執行該房屋。
【典型意義】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發展,因拆遷安置引發的各類訴訟時有發生。拆遷安置既是基于公共利益對人民居住權益的保障,也是基于物權保護對被征收人所征收財產的價值補償。相較于申請執行人所享有的普通債權,被征收人對安置房屋享有物權置換和生存權保護的雙重法益,應優先得到保護。
案例來源:沭陽縣人民法院
/ 案例五 /
消費者購房人對所購居住房屋
享有的合法權益可以排除執行
【關鍵詞】
執行異議之訴 商品房消費者 唯一住房 排除執行
【基本案情】
法院在執行某嘉公司與某光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某光公司名下的一套住宅商品房。案外人石某以其已購買該房屋且系其唯一住所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經查,某光公司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石某與某光公司在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石某已付清全部購房款,現該房屋系石某及其家庭成員的唯一住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或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并同意將剩余購房款交付法院執行。本案中,石某滿足前述全部要件,對案涉商品房享有消費者物權期待權,法院遂判決不得執行該房屋。
【典型意義】
住房是民生之要,關乎民生福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購房人,更涉及到消費者的生存利益保護。基于對消費者生存權這一更高法益的保護,應當賦予滿足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要件的消費者購房人對房屋排除執行的權利,這不僅體現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價值追求,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案例來源: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例六 /
被執行單位賬戶的職工生育津貼
可以排除執行
【關鍵詞】
案外人異議 生育津貼 排除執行
【基本案情】
在審理某祥公司與某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根據原告某祥公司申請,于2021年9月凍結被告某紡公司名下某農村商業銀行賬戶40萬元,凍結時該賬戶內有存款2965.36元。在凍結之后,某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向被凍結賬戶撥付16802元。
案外人嚴某提出異議稱,某紡公司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中有16802元系其享有的生育津貼,請求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經查,嚴某系某紡公司職工,其自2021年11月起休產假,2022年4月恢復正常上班。2022年4月,某市社保中心向某紡公司被凍結的上述賬戶撥付嚴某生育津貼16802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職工生育保險的規定,生育津貼由社保局發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故社保中心雖將生育津貼16802元匯入被凍結賬戶內,但該款項根據法律規定已特定化為歸嚴某所有,不屬某紡公司的責任財產。法院據此裁定中止對某紡公司賬戶內16802元的執行。
【典型意義】
保障女性職工生育津貼權益,事關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被執行人以其自身責任財產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對被凍結賬戶中能夠特定化且存在法定專門用途,有著更高法益保護價值的特殊資金,應不予執行。本案標的雖小,但彰顯了執行法院切實保障民生利益的執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與認同感。
案例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案例七 /
惡意串通以虛假付款請求排除執行
不予支持并被罰款
【關鍵詞】
執行異議之訴 惡意串通 虛假買賣 規避執行 罰款
【基本案情】
法院在執行某隆公司與李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房屋。案外人李某某以其已購買了該房屋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經查,案外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李某系同胞兄妹,在李某某向被執行人李某支付的款項中,除部分款項為現金存入后轉賬支付外,其余款項均系在幾個賬戶之間流轉形成購房款記錄后又回到原實際來源賬戶,兄妹二人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實現對該房屋停止執行的訴訟目的,李某、李某某兄妹二人惡意串通,截取二人之間的往來款流水冒充購房款憑證,以虛假付款事實提出執行異議。兄妹二人在訴訟中對付款事實及款項來源虛假陳述的行為,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李某某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請,并對二人予以罰款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惡意串通型”虛假訴訟案例,雙方系兄妹關系且通過虛構購房款支付憑證來實現對抗執行的目的。法院審理后對惡意串通的當事人予以罰款,既增加了不誠信行為人的違法失信成本,又有利于防范與遏制虛假訴訟,實現司法公正。部分不誠信的當事人妄圖通過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以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浪費有限司法資源,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也挑戰了司法權威和尊嚴。對此種行為,人民法院將通過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認定,依法制裁。
案例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例八 /
虛構租賃關系主張帶租拍賣
不予支持并予以司法訓誡
【關鍵詞】
濫用異議權 虛假租賃 去租拍賣 司法訓誡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法院在執行某農商行與某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某麗公司名下一處房屋。某晶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已承租該房屋,租期自2019年1月至2026年12月,租金為每年10萬元且已全部付清,請求帶租拍賣,并向法院提交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某晶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顯示,該公司租賃該房屋,租期8年。某晶公司為證明其已支付租金還提供了承兌匯票,但該匯票沒有背書頁,無法確認最終的付款人與收款人。
經法院依職權查明,某晶公司在另案中自述其與某麗公司事實上并不存在租賃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晶公司提供的支付租金的承兌匯票無背書頁,無法確認該公司是否已支付租金,且某晶公司在另案中承認該公司與某麗公司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故某晶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租賃權,法院遂裁定駁回某晶公司要求帶租拍賣的異議請求。
鑒于某晶公司存在濫用異議權妨礙執行的故意,執行法院隨后對某晶公司相關責任人予以訓誡教育,某晶公司認錯態度較好,出具承諾書保證配合法院后續執行。
【典型意義】
司法拍賣中的帶租拍賣可能影響到房屋的拍賣價值以及順利成交,實踐中不乏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虛構租賃關系等濫用異議權的方式,實現其拖延執行和抗拒執行的非法目的。對此種行為,人民法院將加大對租賃關系真實性的審查,精準識別虛假租賃等濫用異議權的行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此種惡意行為,不僅無法實現其非法目的,還將面臨人民法院的嚴厲制裁。(本文來源于“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