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布能動執行保障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現發布一批江蘇法院能動執行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各級法院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靈活運用強制管理措施,探索“執行監管”新機制,深化“執破融合”改革,發揮司法建議柔性監督優勢,在具體案件執行中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江蘇法院能動執行保障高質量發展
典型案例
案例1 ?“預罰款”+“司法建議”組合拳滿足新能源車主需求
案例2 ?“執破融合”助被執行企業復工保交樓
案例3 ?創新“執行監管”為個體戶贏得“自愈期”
案例4 ?搭建和解平臺助推重點海工項目“起死回生”
案例5 ?執行階段預重整 助被執行企業重獲新生
案例6 ?運用“誠信履行寬限+引導融資償債”助企紓困獲共贏
案例7 ?分割處置土地使用權 促50億項目落地生根
案例1 “預罰款”+“司法建議”組合拳
滿足新能源車主需求
【執行要旨】
因本案涉及民生及國家戰略發展方向,南京棲霞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以國家發展新能源車的重大意義和充電樁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重要性為出發點,堅持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相結合,創新執行方式方法,運用“預罰款”制度,給被執行人起到震懾作用的同時,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激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意愿,并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柔性監督優勢延伸司法職能,參與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執行人:南京某物業公司
執行法院: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與南京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南京某物業公司應協助原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但物業公司以地下車庫曾發生電動車充電自燃,引發安全事故,且自身只是管理方并非產權人為由,拒不配合安裝,周某、王某某遂向南京棲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南京棲霞法院主動作為,向被執行人發送《預罰款通知書》,要求其與產權方區分責任,15天內給出解決方案,否則將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組織涉案小區車位產權方、管理方、業主三方座談,就充電樁安裝問題進行討論,釋法明理,并向被執行人發送《司法建議書》,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當之處,建議重新調整管理理念,對消防設施進行整改,強化安全管理責任,不得禁止業主安裝充電樁。最終,地下車位產權方與管理方對該院的執行行為無異議,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議,愿意協助業主安裝汽車充電樁。該物業公司對《司法建議書》回函,充分認可本次執行行為,表示今后會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后續管理中將主動協調產權方、社區、消防局等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快充充電樁,盡全力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滿足業主的多樣性需求。
【典型意義】
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不僅貼合環保、綠色發展理念,更是國家戰略,各部門均在政策上對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及基礎設施建設予以鼓勵和支持。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家,以安全問題為由禁止業主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行為,不僅造成業主出行不便,影響生活品質,也與國家新能源發展的大方向背道而馳。本案的判決與執行,對相關小區的物業公司而言,有較強的示范意義。通過該案執行,促使該物業公司轉換管理思路、提升服務品質,從而滿足新能源汽車車主多樣化的需求,取得良好示范效應,為回應社會現實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
案例2 “執破融合”助被執行企業復工保交樓
【執行要旨】
面對被執行企業主要財產為長期停工房地產項目的執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導債權人申請“執轉破”,發揮破產程序的債務概括清償功能,引入戰略投資,找到平衡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利益的最優解。同時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在破產程序中恢復債務人已被吊銷的營業執照,最終完成破產重整,使爛尾樓盤復工,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抵押權人、購房人等債權人
被執行人:昆山某置業有限公司
執行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涉及商品房銷售、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民間借貸、以房抵債、工程欠款等諸多糾紛,負債金額達7億余元,主要財產是其建設的商住樓,建筑面積26133平方米,價值約2.1億元,房屋基本銷售網簽完畢。在相關執行案件中,抵押權人要求整體拍賣爛尾工程,購房人要求續建交房,其他普通債權人要求公平受償,各方權利沖突嚴重。昆山法院認為,若直接將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按在建工程拍賣處置,施工許可證等證件難以重新辦理,也難以續建驗收,且無法保障購房人權利。于是決定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將案件導入破產程序,充分發揮破產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權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執行法官會同破產審判法官召集購房人和其他權利人協商處置方案,充分釋明了執行程序中無法確保續建完工的情況,并引導債權人申請“執轉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對該公司破產清算,并進一步甄別出應予優先保護的消費性購房人47戶。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恢復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在此基礎上,法院裁定將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引入約2億元投資用于償債和續建。該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樓上設定的抵押權、建設工程款優先權以及職工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率約10%。案涉商住樓正在續建,預計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義】
該案是江蘇省首例在“執轉破”程序中恢復企業營業執照并完成破產重整的案件。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債權人眾多、利益訴求沖突的難題,昆山法院為化解執行難題,盡可能保障各方權益,一方面通過“執破融合”機制,以破促執,實現了普通債權公平受償,化解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另一方面在破產程序中恢復債務人已吊銷的營業執照,引入投資完成爛尾工程續建,保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3 ?創新“執行監管”為個體戶贏得“自愈期”
【執行要旨】
被執行企業因經營困難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院參照破產管理人程序,遴選執行管理人對被執行企業進行執行監管。執行監管期間,被執行企業可以繼續正常經營,但須接受執行管理人的監管,并如實繳納經營利潤用于清償債務,最大限度兼顧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租賃公司
被執行人:某飯店、某咖啡廳、胡某、董某、姚某
執行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某租賃公司與某飯店、某咖啡廳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通過現場調查發現,該飯店、咖啡廳均正常經營,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營業才導致企業資金受困,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蘇州園區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企業的餐飲設備和用品,為保障飯店和咖啡廳正常經營,允許該飯店和咖啡廳繼續使用已查封的餐飲設備和用品,但不得實施轉移、隱匿、損毀、變賣、抵押等處分行為。蘇州園區法院對已查封財產進行初步估價后,發現上述財產市場價值較低,處置難度也較大,而且如果強制處置已查封的餐飲設備和用品,兩家被執行企業將徹底無法經營。兩家店員工有40余人,如果不當處理造成企業倒閉,則會衍生就業問題。法院將財產調查和預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墊付財產處置評估費,并希望法院能夠通過破產程序處理本案查封財產,但又因被執行企業均系個體工商戶,不屬于破產企業范圍,不具備破產能力。
為了解決本案面臨的問題,執行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決定引入破產管理人機制對兩家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執行監管。參照破產管理人選任程序,引入某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執行管理人,該執行管理人經法院遴選,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聘請,管理人監管內容、審查權限、工作報酬及飯店、咖啡廳利潤分配與支付辦法等事項,均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執行監管五個月以來,扣除維持經營、工人工資和支付管理人報酬所需,被執行企業已產生利潤15.4萬元,是被查封財產評估價格的兩倍多。最終,被執行企業通過執行監管爭取到“自愈期”,經營活動恢復正常。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鑒破產理念和方法化解執行難題的一次創新探索。該案執行中,蘇州園區法院通過引入執行管理人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管,既為個體工商戶贏得“自愈期”,滿足企業持續經營的需求,又保證債權人順利提取企業經營利潤實現債權,真正變“雙困”為“雙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4 搭建和解平臺
助推重點海工項目“起死回生”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系海洋風力發電工程項目的重點配套企業,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開工建設前期已投資數億元,但因拖欠建設工程款及材料款被起訴、被執行,企業項目面臨“夭折”風險。執行法院得知有第三方企業愿意合作開發該項目,主動搭建分期償債和解平臺,最終實現上述項目繼續推進、債權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執行目的。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建設工程公司等債權人
被執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
執行法院:南通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系江蘇南通地區從事海洋裝備、海上風電、大型橋梁鋼結構制造的專業企業,于2020年6月作為海洋風力發電工程項目的重點配套企業進駐南通通州灣,項目建設后預計年納稅上億、安置就業人員數千人。2021年11月起,因諸多因素拖欠多筆到期建設債務不能清償。截止2023年2月,執行法院已累計受理涉該企業訴訟案件14件、財產保全案件11件、首次執行案件7件,其他法院另受理其被執行案件10件。
經執行法院查控,某能源科技公司賬面資金僅有40余萬元,除建設工程項下土地使用權及在建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幾輛轎車之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其中主要財產上設多輪抵押,強制變現無法滿足全部債權。執行過程中查明,福建廈門一家從事該行業的大型公司有合作開發的意愿,且雙方已達成框架協議。得知這一“利好”消息后,執行法院立即督促某能源科技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償債方案,并與各債權人進行逐一溝通和協調,通過各種執行利弊分析和引導,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在2024年年底分期清償全部債務的執行和解協議。目前,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約履行3期款項給付義務,清償30%的到期債務,完成70%的項目建設且預計明年年初即可竣工投產。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發揮自身能動司法優勢和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效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對一些市場前景較好、資金一時困難的市場主體,要積極通過司法程序的能動優化和引導,促進相關經濟的良性互動和發展。本案執行過程中,通州灣法院獲悉被執行人仍有市場發展潛力且有第三方企業投資愿意的情況下,主動搭建和解平臺,全力協調各方債權人,最終促成執行和解,助力被執行人完成企業重整,實現了債務人重生、債權人兌現權利、投資企業分享市場紅利等多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5 ?執行階段預重整助被執行企業重生
【執行要旨】
預重整是將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相銜接而創新的一種企業挽救輔助性模式,整合了庭外重組的市場自治功能和庭內重整的司法強制效力,在挽救困境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執行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在執行中嘗試引入預重整概念,主動引導各方當事人擬定預重整方案,既以強制措施倒逼被執行企業及其股東自救,也以和解為手段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執行階段達成重整協議,充分發揮了預重整對企業的挽救功能。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江陰某貿易公司
被執行人:江陰某鋼管公司
執行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江陰法院作出執行依據并立案執行。江陰某鋼管公司系本地老牌企業江蘇某集團的子公司,且由該集團公司職工持股管理會控股,公司的生存發展也關系到大量職工的切身權益。自2020年開始,因公司內部管理不當等因素,公司經營出現困難,無法及時支付供應商貨款,產生不少訴訟案件,并且陸續進入執行程序。
因此,執行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協商處理該系列案件,同時對被執行企業名下財產依法實施了查封扣押,以確保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多次協商無果后,法院依法啟動了該公司所有的一批鋼管的拍賣程序,最終以336萬元成交。隨后,由于部分在外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陸續要求分配鋼管拍賣款,導致拍賣款無法足額清償對外所有債務,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故部分債權人開始向江陰法院申請破產。由此江陰某鋼管公司被移送破產審查,經查閱公司賬目資料,了解到公司產品有市場、銷售有渠道,有較強的自我造血能力,只是內部管理層出現矛盾才陷入困境,如果該企業進入破產清算,不僅無法完全保護各債權人的勝訴權益,也會損害職工股東的利益。
基于此,江陰法院執行局創新性引入預重整概念,與破產審判部門對接后,共同聯系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企業股東,主動引導各方當事人擬定預重整方案,并確保該方案既能保障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幫助被執行企業走出困境。經過法院多輪協調,向各方當事人釋明法律后果,闡明利害關系后,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請由其個人向銀行貸款,并以該貸款填補公司的資金缺口。最終,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達成預重整方案,債權人撤回對被執行企業的破產申請,各債權清償率達到100%。至此,被執行企業對外債務已基本清償完畢,公司也逐漸回到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典型意義】
為幫助企業脫困,保障職工股權,江陰法院踐行能動司法,打破執行和破產的程序壁壘,優化程序銜接機制,在執行程序中引入預重整概念,積極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預重整方案,強化執行和解的作用,突出保護性和公平性,幫助其從破產清算向破產和解轉換,通過發揮預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助力企業重獲新生。
案例6 ?運用“履行寬限+引導融資”
助企紓困獲共贏
【執行要旨】
面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多重利益沖突,執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經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暫緩對已查封的被執行人不動產啟動處置措施,給予被執行人誠信履行寬限期并引導其進行融資償債,有效助企紓困,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避免了被執行人陷入經營困境及其他衍生案件的產生,實現了多方共贏。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
被執行人:某置業公司
執行法院:如東縣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判決某置業公司給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00余萬元。因某置業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2023年2月,某建筑公司向如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某置業公司名下不動產并凍結其相關銀行存款賬戶,某置業公司自動履行部分義務。對于剩余款項,某置業公司表示前期經營困難,短期內難以一次性給付;某建筑公司則要求法院立即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進行拍賣處置,雙方矛盾尖銳。
如東法院經調查發現,某置業公司此前信譽良好,在法院無其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其如實申報財產后,法院梳理出系列涉民生、涉企業問題。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妥善處理該執行案件反映出的一系列涉民生、涉企業生存發展問題,如東法院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多輪協調工作。經過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某建筑公司同意暫不處置查封資產,申請暫不對某置業公司采取信用懲戒措施;法院給予某置業公司三個月的誠信履行寬限期并引導其積極融資償債,并將本案具體案情和某置業公司并非資不抵債等情況向金融機構予以反饋。此外,法院還對某置業公司還貸專用賬戶暫不采取控制性措施,但要求其將融資進度和進展情況隨時向法院報告。成功融資后,某置業公司第一時間將剩余款項匯入法院賬戶,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案結事了。某建筑公司主動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如東法院充分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堅持善意文明、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執行理念,對誠信且有發展前景的涉執民營企業,充分考慮其經營現狀、履行能力等因素,給予誠信履行寬限期,暫緩對其還貸專用賬戶采取凍結措施,同時引導其融資償債。既保障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兌現,也避免了被執行人及其承租人生產經營受到不利影響以及其他衍生訴訟的發生,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優化營商環境注入了司法動能。
案例7 ?分割處置土地使用權
促50億項目落地生根
【執行要旨】
執行法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創新工作方法,因地制宜靈活處置僵尸企業資產,既保障了土地資源快速再利用,又為某重點招商項目的引進掃清了障礙,真正做到了以能動司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
被執行人: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
執行法院:金湖縣人民法院
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累計3200余萬元,被訴至法院。因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未能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金湖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土地、房產等資產進行處置。
金湖法院經調查發現,江蘇某機械公司在金湖縣經濟開發區購置土地建廠,而該縣引進的總投資額達50億元的某項目需要該機械公司的地塊,江蘇某機械公司同意置換至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地塊,并要求執行法院聯合金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協調。
江蘇某機械公司土地狀況比較復雜,整個地塊呈南北方向的U字型,U型中間地塊屬于另一家企業。根據土地形狀和位置,形成A、B、C三個地塊,A地塊呈L形,約16.8畝,B地塊呈長方形,約25.23畝,C地塊呈小長方形,約15.9畝,因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至今未能給付廠房承建方工程款,C地塊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給他人抵充工程款,存在較大爭議。案涉土地難以整體拍賣,但久拖不決顯然造成資源閑置浪費,如何處置該公司土地使用權成為一個難題。
為妥善處置被執行企業資產,金湖法院向縣委縣政府匯報了案情,在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與縣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就分割處置的可行性進行多次溝通協商,商談解決方案,后確定對A、B、C三地塊分別進行拍賣。經過拍賣,A地塊于2022年7月以157萬元的價格拍得,B地塊江蘇某機械公司以222萬元的價格拍得,現已進場建設,某重點項目亦得以順利落地。
【典型意義】
金湖法院對被執行企業資產的成功處置,使得一批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得以實現,實現案結事了,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和強制力,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信心,提升了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信任度和滿意度。(轉載自“江蘇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