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按規定檢驗”事故后能否得到賠償?
近年來,未進行檢驗的非營運小型車輛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會通常以此為由進行拒賠,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常常包含“未按規定檢驗”的免責條款。然而,對于這個條款的具體含義和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釋。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非營運小型車輛未檢驗的情況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注冊登記6年以內未進行每2年一次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的例行檢查;二是超過注冊登記6年,未按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在保險合同條款未明確“檢驗”一詞具體內涵或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根據當前國家機動車檢驗工作6年免檢制度總體從寬的形勢和要求,對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未按規定檢驗”,通常僅指安全技術檢驗,不包含非上線的例行檢查。這樣的理解更有利于被保險人,避免權利義務失衡。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免責條款屬于危險狀態事故免責條款。這種條款的特點是強調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處于該責任免責條款所規定的危險狀態之下,保險人即可免除其保險責任,而無需證明保險事故是由該危險所產生的。因此,認為事故與車輛未年檢之間需有因果關系的觀點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法院通常不會采納。在實踐中,對于“未按規定檢驗”的免責條款,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只需履行提示義務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向被保險人提示該條款的存在,讓被保險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如果被保險人未按規定檢驗車輛而發生事故,保險人可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在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車輛進行檢驗的主體應理解為專業的檢驗部門或車輛管理部門,而不包括車輛駕駛人員。這意味著,不能隨意附加被保險人對車輛狀態核查檢驗的義務。
綜上所述,在實踐中未進行檢驗的非營運小型車輛在發生事故后能否得到賠償,應該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向被保險人明確提示免責條款的存在,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提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