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的交易習慣?
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活動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規則,它可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可以補充或者解釋法律規定。交易習慣的存在和發展,有利于促進交易的便利和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秩序和公平。根據《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這一規定明確了交易習慣的認定標準和適用范圍,為當事人適用交易習慣提供了依據和指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交易習慣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的慣常做法。這種交易習慣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長期合作或者信任而形成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默契和共識。例如,某公司與某供貨商之間有多年的合作關系,雙方約定每月結算一次貨款,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如果供貨商提前要求該公司支付貨款,公司可以主張按照雙方的慣常做法,每月結算一次貨款,這就是一種交易習慣。
(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這種交易習慣是基于交易地點或者交易領域的特殊性而形成的,反映了交易的通行規則和慣例。例如,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根據銀行業的通行做法,利息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天數計算,而不是按照每月三十天計算。如果公司主張按照每月三十天計算利息,銀行可以主張按照銀行業的通行做法,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利息,這也是一種交易習慣。
對于交易習慣的適用,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交易習慣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合同約定違反強制性規定,還是交易習慣違反強制性規定,都是無效的。如果交易習慣與強制性規定相抵觸,應當以法律法規為準。
(二)交易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和社會秩序,如果交易習慣與公序良俗相抵觸,應當以公序良俗為準。
(三)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責任。如果當事人主張適用交易習慣,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交易習慣的內容、形成和存在,如書面文件、口頭證言、視聽資料等。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交易習慣在合同法律關系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它可以補充合同的漏洞,最大程序上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交易習慣的認定和適用,必須根據上述內容進行適用。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的便利和效率,維護市場的秩序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