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該怎么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如果被執行人未能按照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
一、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即恢復執行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審查后,如申請執行人的理由成立,將裁定恢復執行。
但如果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或尚未到履行期限,法院則會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二、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執行人還可以選擇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以合同糾紛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
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轉化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只能選擇上述兩種救濟途徑之一:一旦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就不能再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申請人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慎重選擇合適的法律救濟途徑,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執行和解協議的目的在于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對雙方均有利的履行安排。但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權利損害。選擇申請恢復執行還是提起訴訟,取決于申請執行人對案件的實際判斷和執行策略。在執行過程中,建議申請執行人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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