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涉及人身保險合同的財產利益如何分割?
人身保險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的生存、死亡或者健康狀況發生預期以外的事件,給付保險金或者提供服務的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往往會涉及到人身保險合同的處理問題,這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遵循不同的原則和方法,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已獲得保險金的情形
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經獲得了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那么在離婚時,應當根據保險金的性質和用途,區分為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
(1)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或者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這種保險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質,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這種保險金是投保人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專屬的,體現了保險金的專屬性,也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這種保險金是投保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由此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二、尚未獲得保險金的情形
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有效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那么在離婚時,應當根據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退保或者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履行保險合同,那么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投保人愿意繼續履行保險合同,那么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以補償另一方的共同投資。
(2)投保人為夫妻一方,被保險人為夫妻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為夫妻一方,被保險人為夫妻另一方,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退保或者繼續履行保險合 同。如果協商一致退保,那么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協商一致愿 意繼續履行,那么獲得保險合同利益一方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以補償另一方的共同投資。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繼續履行保險合同,那么保險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獲得保險合同利益一方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以補償另一方的共同投資。
三、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的處理
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獲得的保險金,那么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保險金應當專屬于未成年子女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如果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尚處于保險有效期的,那么因保險的最終利益歸屬于未成年子女,該保險應當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總之,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合同的處理,應當根據保險金的性質、用途和來源,區分為個人財產或者 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合理的分割或者繼續履行,同時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避免給當事人和子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